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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么重要的试验,作为电工的你们做了吗……

2020-09-17 21:16:41 | 人围观 | 评论:

     厂用交流失电……
     蓄电池失效……
     蓄电池组电能耗尽……
     保护装置失电……
     保护通道2M LOS告警、保护及安稳装置通道故障报警……
     近日的一起事件值得我们反思:某电厂因一路厂用交流失电(专用交流380V Ⅰ失电,造成由该交流供电的两套电源交流输入中断,其中一套电源蓄电池失效,引起整流设备1直流输出(-48V)中断、保护通信接口柜1、2柜失电,事件造成保护装置失电,保护通道2M LOS告警、保护及安稳装置通道故障报警。

     而反思事件的致命因素其实很简单:“造成蓄电池放电性能下降失效(投运约15年的蓄电池)未及时发现、在交流失电情况下配套蓄电池根本不能正常供电。”
     或许有人问,蓄电池的隐患能通过什么试验或检测手段提前发现,做到“防患于未然”吗?
     答案是肯定的。
     查阅相关反措文件,不难发现,规程是这样要求的:“定期对蓄电池做核对性放电试验。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,应做全核对性放电试验,以后每2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,运行4年后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。”
     同时规程还指出:“可定期(如每年2次)采用蓄电池短时(5~10min)带经常性负荷放电,实测蓄电池单体电压,对单体电压异常的蓄电池做比较分析,必要时应进行单体活化并确定其容量是否满足运行要求。限流、限压特性、均充时间等参数设置与定值单一致。”
     试验的标准又是什么呢?
     规程有明确的规定:“蓄电池新安装时,经3次全核对性充放电,第一次循环不应低于额定容量的95%,在第三次循环内应达额定容量的100%。蓄电池运行后,经3次核对性充放电,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,应及时更换。新安装的蓄电池实际容量不应超过额定容量的120%。核对性放电电流I10按蓄电池标注的实际容量C10计算。”
     “单组配置的蓄电池不退出运行做核对性放电时,用I10放电5小时单节蓄电池电压不低于1.95V,认为容量满足80% C10。”
     看来,只要定期进行蓄电池充放电试验,就能及时发现蓄电池放电性能下降失效,这样的试验,往往是需要年度检修才能开展,就需要我们提前谋划,精心安排,才可以“关口前移”,防患于未然。
     而在日常的运行中,我们还应做好蓄电池的日常维护、试验工作,主要是:
     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采用恒压方式浮充电,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、下限,每月至少一次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测量记录。
     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,每个月至少一次对蓄电池组所有的单体浮充端电压进行监视。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,每节单体电压值2.23~2.28V,以免影响蓄电池寿命。
     最好在问问各位同仁,蓄电池定期(每年)充放电、蓄电池单体试验电压每月测量等重要的试验,作为电工的你们做了吗,别出了问题才去补救、补做,那后悔晚矣……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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